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7926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庄全、刘战强,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濮阳市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金堤路中段135号
法定代表人:翟霄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甲献,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濮阳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与被告***、***、濮阳圣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 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