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91民初307号
原告:任文亮,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雨,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27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文亮与被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任文亮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文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文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任文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