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2636号
原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合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参军,北京田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戴日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