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3806号
申请人: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28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90624568C。
法定代表人:肖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胜,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2704D。
法定代表人:李合臣。
申请人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5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出具日期2021今年6月8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额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北京翔润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世乐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艳玲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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