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5012号
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JCM10。
法定代表人:张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2704D(4-4)。
法定代表人:李合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帅闯,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长,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