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垚达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度母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7L7674。
法定代表人:郭胜旗,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部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临河寨村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17461534M。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2704D。
法定代表人:李合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垚达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部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曹祺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