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8364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强,**信行(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垚达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柳屯镇渡母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7L7674。
法定代表人:郭胜旗,该公司经理。
被告:**部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临河寨村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317461534M。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杰,**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冰,**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路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2704D。
法定代表人:李合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倩,**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垚达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部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