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91民初30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2270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濮阳市鑫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故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