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角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7民终5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角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淇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角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鼎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20)豫078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角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角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法院(2020)豫078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程序错误,遗漏***及***,三角鼎公司与***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审中涉嫌虚假诉讼且起诉主体错误,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追加实际施工人***及***承担责任或驳回***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本案发生的根源,另***、***串通伪造三角鼎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印章罪,本案也涉嫌虚假诉讼及诈骗犯罪,应予查处。 ***辩称:1、原审程序合法,未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2、三角鼎公司主张本案涉嫌违法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向三角鼎提供发票情况与***无关,另三角鼎公司在原审总未对涉案委托书中加盖的公章及项目章提出异议,对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表示无异议,三角鼎公司主张***等伪造印章没有根据;3、***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三角鼎公司主张工程价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驳回三角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诉讼请求:1、要求三角鼎公司支付***工程款791271元;以所欠工程款7912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角鼎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2016年11月28日,三角鼎公司为***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该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本人***(姓名)系三角鼎公司(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II段(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自本项目投标开始之日起至项目完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三角鼎公司在投标人栏处加盖了公司公章,***在委托代理人栏签字。该授权委托书后附有加盖了三角鼎公司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12月30日,以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发包人,三角鼎公司为承包人。双方就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3标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A1-17#楼、A2-12#楼。工程地点:辉县市英达路与**南路西南角。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内容。合同工期为: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1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6月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肆拾肆万壹仟玖佰零壹元柒角贰分(6441901.72元)。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合同还对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含义、签订时间、地、地点充协议、合同生效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关于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关于合同生效,合同约定:本合同自签字盖章后生效。脱贫攻坚公司在发包人栏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三角鼎公司在承包人栏加盖了公司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后,三角鼎公司就其承包的案涉项目工程,设立了项目部。 2017年元月6日,以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为发包方、甲方,***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A1-17#楼,A2-12#楼(建筑面积:A1-17#楼3354.15m2,A2-12#楼3408.85m2);工程地址:辉县市英达路与**南路西南角;工程概况:低层建筑,地,地上**,砖混结构住宅楼包范围和内容:包安全文明施工,包人工、**转材料及机械设备。从放线开挖基槽(机械及费用除外)开始,主体结构的钢筋作业绑扎、模板支设、砌墙、粉刷、室内批顶、屋面瓦、支撑、**、电焊条、铁钉、铁丝、绑丝、养护用品、及装饰装修的外墙保温、外墙漆、室内涂料等。室内施工至毛墙毛地。室外施工至散水。(不包含:基础防水、室内防水、屋面防水,环保、喷淋、洒水、防尘网、洗车台,工地所有围墙,工地大门,工地所有临建设施,基础钎探等材料机械及人工费;室外道路硬化、税金、基础开挖机械费、回填机械费、电梯、油漆、涂料、阳台扶手、楼梯栏杆、防护栏杆、空调防护栏、室内外所有瓷砖、地、地砖粘贴材、室内外所有涂料、精装修、机械及其它附属配套设施及人工费)。第二条、承包价格及各项工种分配比例:1、上述面积计算实行单平方米包干,按图纸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350元,水、暖、电建筑面积每平方40元(包括室内水、暖、电安装,厨房、卫生间洁具安装,包工不包料。)2、乙方承包价格不含所有税金,(含团体险)一切税金和手续费均由甲方负责。第三条、工期:……。第四条、工程面积:按图纸面积计算。第五条、付款方式:1、第一次:乙方主体施工至三层封顶,甲方付工程量总价的20%,第二次:主体封顶,付工程量总价的50%,第三次:待工程完工,甲方付总工程款的70%。待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作出评定付至总款的95%。压5%为工程保质金(从甲方验收后开始,保质金两年后无息付清)。第六条、工程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交纳工程履约保证**拾万元,乙方进场后,主体封顶后,不计利息,全部退还壹拾万元保证金。第七条、建材及设备供应:……。第八条、工程质量:……。2、质量等级:合格工程。……。第十三条、其它:……。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发包方加盖了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段项目部的公章,并由代表人***签字按印,承包方由***签字按印。合同签订后不久,***即组织施工,2017年12月11日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2018年2月13日,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为***出具了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段工程施工费用结算表一份,该结算表载明:施工部位A1-17#楼、数量㎡3354.15、单价(元)390、合价(元)1308119、已付工程款(元)915682.95、下欠工程款(元)392436,施工部位A2-12#楼、数量㎡3408.85、单价(元)390、合价(元)1329452、已付工程款(元)930616.05、下欠工程款(元)398835。合计:合价(元)2637570,已付工程款(元),1846299,下欠工程款(元)791271。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由相关人员分别在结算、审核、批准项下签字。 2019年7月10日,辉县市审计局、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三角鼎公司和中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三标段工程共同签署了竣工结算审定签署表一份,该签署表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三标段,工程地址:辉县市佳怡社区,发包人单位: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单位:三角鼎公司,审定日期:2019年7月10日,报审结算造价:8183513.39元,调整金额(+、-):-655303.07,审定结算造价:柒佰伍拾贰万捌仟贰佰壹拾元叁角贰分(7528210.32),辉县市审计局、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三角鼎公司和中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委托单位、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审查单位的身份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 2019年7月22日,以三角鼎公司为供方,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为需方,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辉县市审计局2019年7月10日出具的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3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认定表,按照《政府采购法》、《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变更和增加部分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为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A1-17#楼、A2-12#楼,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年1月3日,竣工日期:2017年6月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三、工程质量标准:合格,金额:柒佰伍拾贰万捌仟贰佰壹拾元叁角贰分(7528210.32)。四、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1、辉县市审计局出具的项目结算审核认定表。2、原合同编号:JZ1702049,金额:6441901.72元。五、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供方向需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七、需方向供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八、完工时间及验收付款程序:完工时间:2017年6月1日工程交付完毕后,由需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在五日内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需方验收合格后填写《辉县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供方填写《辉县市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付款方式:与原合同一致。九、违约责任: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向供方偿付拒付部分工程款总额5%的违约金;需方逾期付工程款,拒付工程款,向供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0.5%滞纳金。供方不能按时交付,供方向需方每日偿付工程款总额0.5%的赔偿费。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供方二份,需方六份。供方三角鼎公司加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手章,需方加盖了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2017年4月到2019年12月,通过辉县市财政局和辉县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五次共支付三角鼎公司工程款7528210.32元。自2017年4月到2018年2月,经***手,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段项目部共支付***工程款1846299元,尚欠***工程款791271元。 原审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处理该纠纷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三角鼎公司提出的其公司并不是本案适格三角鼎公司、应驳回***对其公司的起诉问题。三角鼎公司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三角鼎公司的理由为其公司并未将案涉工程承包于***,***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三角鼎公司是通过公开投标方式中标的案涉工程,并与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的承包施工等进行了约定。后三角鼎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设立了施工项目部,2017年元月6日,该施工项目部与***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于***。该《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加盖了施工项目部的印章并由三角鼎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施工项目部的代表人身份签字,根据上述事实,***与三角鼎公司存在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三角鼎公司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本案三角鼎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以及应予支付问题。根据***与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的所涉的工程款计算方法,合同第一条第1款工程名称中约定: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A1-17#楼、A2-12#楼(建筑面积:A1-17#楼3354.15㎡,A2-12#楼3408.85㎡)。第二条第1款约定:上述面积计算实行单平方米包干,按图纸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平方350元,水、暖、电建筑面积每平方40元(包括室内水、暖、电安装,厨房、卫生间洁具安装,包工不包料)。而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为***出具的案涉工程施工费用结算表对A1-17#楼、A2-12#楼的施工面积、单价、总价、已付工程款和下欠工程款予以明确的表述,即A1-17#楼的施工面积为3354.15㎡,单价390元,工程总价为1308119元,已付工程款为915682.95元,尚欠392436元,A2-12#楼的施工面积为3408.85㎡,单价390元,工程总价为1329452元,已付工程款为930616.05元,尚欠398835元,A1-17#楼、A2-12#楼总计工程款为2637570元,已付工程款为1846299元,下欠工程款为791271元,对此原、三角鼎公司双方并无异议。虽***与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因***无劳务承包资质而无效,但由于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合格,***作为工程的承包方依法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故***要求三角鼎公司支付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三角鼎公司应支付***工程款数额问题,根据***与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第1款的约定:第一次:乙方主体施工至三层封顶,甲方付工程量总价的20%,第二次:主体封顶,付工程量总价的50%,第三次:待工程完工,甲方付总工程款的70%。待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作出评定付至总款的95%。压5%为工程保质金(从甲方验收后开始,保质金两年后无息付清)。由于三角鼎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46299元,该数额已达到总工程款2637570元的70%,剩余工程款应“待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作出评定付至总款的95%。压5%为工程保质金(从甲方验收后开始,保质金两年后无息付清)”。因辉县市审计局、辉县市脱贫攻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三角鼎公司和中伟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10日共同签署了竣工结算审定表,三角鼎公司此时应支付***总工程款的95%,该工程款尚未支付的数额为659392.5元。剩余作为工程保质金5%的工程款131878.5元,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的约定,三角鼎公司应自验收后始,两年后支付,案涉工程于2017年12月11日验收,到2019年12月11日已满两年,现***要求三角鼎公司支付该工程款,符合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 ***要求三角鼎公司以7912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支付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问题,因三角鼎公司先前已支付***总工程款70%的款额,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的约定,三角鼎公司应在2019年7月10日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即尚欠25%的工程款,数额为659392.5元,三角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第十条双方责任中甲方(三角鼎公司辉县市易地扶贫搬迁佳怡社区北区项目Ⅱ段三标***项目部)责任第(5)项约定:按节点给乙方(***)结算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时支付,造成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但对费用的数额和计算方法未有明确约定,现***要求三角鼎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根据《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的约定,计算该利息的时间应自2019年7月10日开始,基数为659392.5元(因保质金131878.5元为无息),因此***的该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一、三角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791271元。以所欠工程款6593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欠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2元,减半收取计5856元,由三角鼎公司负担。 二审诉讼中三角鼎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林州市公安局建筑业犯罪侦查大队受案回执;2、林州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3、林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对三角鼎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相关证据不显示是三角鼎公司哪一枚公章,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另三角鼎公司原审认可涉案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真实性,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公章与上述合同印章一致,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恶意串通情况。***二审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2日,林州市公安局建筑业犯罪侦查大队做出受案回执,对三角鼎公司2020年11月12日所报称的公司印章被伪造案进行受理。2020年11月19日,林州市公安局做出**(***建)立字(2020)3151号立案决定书,对2020年11月12日三角鼎公司印章被伪造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告知了三角鼎公司。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关于三角鼎公司主张***非本案施工人员及***与***等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收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己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提供了涉案合同及结算单等,且从原审法院对***的调查来看,***也称“***是在项目上干活的”,结合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的情况,应认定***对己方主张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三角鼎公司称涉案工程非***施工,未提供相应反证,不予采纳。另三角鼎公司未能提供***、***等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等证据,不予采纳。 关于三角鼎公司主张的原审程序错误问题。***主张其与三角鼎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进而要求三角鼎公司支付相应价款,人民法院应围绕当事人所提出的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三角鼎公司主张遗漏***、***没有根据,不予采纳。 关于***要求三角鼎公司工程价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合同上加盖行为人伪造或者私自刻制的印章,其不代表建筑企业的真实性意思表示,不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仍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三角鼎公司是涉案工程的中标施工单位,且三角鼎公司原审庭审称成立了涉案工程项目部,对涉案委托书、涉案建设工程补充协议、涉案竣工验收报告中加盖的公章无也无异议。三角鼎公司二审中称其公章被伪造,但如上所述,所涉印章不但加盖于涉案委托书,也出现于建设单位所签协议及竣工验收报告中,结合三角鼎公司是施工单位及***对工程进行施工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其系与三角鼎公司产生相应合同关系,三角鼎公司应受涉案协议的约束,另三角鼎公司也未提供反证推翻涉案结算单,***据此主张工程价款应予支持。至于三角鼎公司主张的***伪造发票问题,与本案无关。 综上,三角鼎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2元,由三角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