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升,汉族,1975年8月20日,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王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升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7)鲁0911民初30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升申请撤回(2020)鲁0911执309号的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911执309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