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民一初字第86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传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职工。
被告: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财源王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勐,被告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潍坊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崔心波
审判员姜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