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02财保210号
申请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玲珑汇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98088584U。
负责人:陈善伟,主任
被申请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4801238P。
法定代表人:张绍柏,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展振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