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56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泰安市灵山大街玲珑汇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70000698088584U。
负责人:陈善伟,主任
被执行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王庄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64801238P。
法定代表人:张绍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210裁定书,审查认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