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887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桂花,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王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鲁0902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银行卡号:62×××7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翔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