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三友旧村改造4号商业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时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燕,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王庄村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鹏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902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00元,减半收取17950元,由上诉人泰安市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