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3民初4453号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1661.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