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商初字第2835号
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6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太平镇三星桥大浪渭。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经本院查无此公司,致使本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所提供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本院查找未找到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8910元,退还给原告青岛中奥体育专用地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