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6004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洁,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桥大浪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542X2。
法定代表人:乐美法。
原告***与被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黎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庄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