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温民二初字第460号
原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村大浪。
法定代表人:乐美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
负责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招标以1095105.29元的价格中标承建被告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自行投资建造的码头。双方于2003年10月29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方按被告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对材料的要求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100天,若遇不可抗力等因素而顺延;工程质量要求一次性验收合格为标准,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施工图纸为依据,并由原告方交纳10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等。施工过程中,被告方增加了码头附属工程,原告方于2004年5-6月份竣工交付,但该工程至今尚未验收。期间被告方陆续付给原告方工程款1370000元,并退还了原告方质量保证金100000元。后双方因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等发生争执,被告方委托台州市开元会计师事务所对码头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经双方认可核定码头主体工程造价为1157974元,附属工程造价为319119元,合计工程款1477093元。尚欠工程款107093元及水泥调价30000元等,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7093元及水泥调价30000元、另外超设计工程款133729.55元,合计欠款270822.5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自2006年11月1日起算至付款之日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3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温岭市石塘镇粗沙头村村民委员会定于2008年7月4日前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68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360元,减半收取2680元,由原告温岭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马 招 财
人民陪审员 ******;文 富
人民陪审员 江 雪 花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 魏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