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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某某公司;温岭某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1民初19475号 原告:温岭某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经营者:林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温岭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温岭某某商行与被告温岭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温岭某某商行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某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某某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