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堰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北村。
法定代表人:冉宝利,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堰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北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彬,泰安岱岳粥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上诉人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0)鲁0911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42元减半收取5371元,由上诉人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阎 鹏
审判员 李 莹
审判员 王乐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