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增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岱民初字第14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增利。
被告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朋诉被告***、*增利、泰安市堰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