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岱民初字第2871-2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良路宅子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我院没有管辖权。
经审查,两原告诉两被告支付位于岱岳区财兴街的泰安市A部落小区车库工程的工程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位于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因此,由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泰安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