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99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西凯旋商城十八号楼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569150110。
法定代表人:王依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 培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