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3民初599号
原告: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西凯旋商城十八号楼二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569150110。
法定代表人:王依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商丘市天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张 培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管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