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

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保859号
申请人: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纸店镇赵楼行政村北S59省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395465127L。
法定代表人:张士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毛海华,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申请人:孙强,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申请人沈丘县磐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毛海华、**、孙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毛海华、**、孙强的银行存款不足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624民初503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王晓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