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4093号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恢复对被告主张的位于潍坊高新区潍县中路XXXX房产的执行(房产价值1082717元);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法院作出(2022)鲁079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鲁0791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涉案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提起执行异议,主张中止涉案房屋的执行。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鲁0791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涉案房屋的执行。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无法阻却执行。具体依据如下:一、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故只有**满足第二十九条保护“消费者XXX”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执行,第二十八条不能对抗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内容包括第二十九条,但不包括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执行依据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2022)鲁079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判决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且被告作为案外人所主张的房屋均在原告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内。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头条官方账号于2022年11月29日发布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中“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两种”的裁判要旨[包含(2021)最高法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审1131号再审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134号再审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2022)鲁07民终341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必须依法从严把握,以免动摇抵押权的优先性基础。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XXX”成立的条件,但对上述第二十七条“除外”具体指向,需要比较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不同类型权利的效力顺位,此为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所在。就本案所涉实体权利优先顺位而言,“消费者XXX”最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次之,“物权期待权”被赋予“物权”名义,但其毕竟不是既得的物权,本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故虽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应劣后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担保物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应优先保护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消费者权利保护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即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必须严格把握条件,避免扩大范围。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第二款应做从宽理解,案外人系成年人的,需满足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案外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满足其监护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依据(2022)最高法民终149号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604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27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是基于对“消费者XXX”优先保护所作的例外规定,故对该条第二项关于“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形中的“买受人名下”应当做宽泛的理解,将买受人、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一方以及未成年子女作一并考虑。只要三者之一名下有房屋,即可视为已有居住用房。故被告需提供民政局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户口薄及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无房证明,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可以排除原告的执行权益。三、被告针对被执行房屋并不享有物权,其仅享有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目前涉案房屋均登记在被申请执行人名下。所有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其取得的方式分为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买卖即为继受取得的原因之一。对于不动产的物权继受取得而言,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仅仅意味着债权人对合同相对人的债权请求权成立,如欲使其取得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应当履行法定的公示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可见,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之后,其方能取得包括所有权在内的所有不动产物权。而从本案来看,案涉房屋登记在被申请执行人名下,在不动产登记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仅为一种对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而原告是基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四、《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案件需做到同类同判,各下级法院均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进行同类案件同判,原告前文中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与本案法律适用均一致,望合议庭掌握裁判尺度,同案同判。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原告与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将被告**购买的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产查封,本院作出(2022)鲁079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后,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多名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涉案房产在内的多套被查封房产的保全措施。其中与本案被告所涉及房产情形一致、事实类似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本院已作出(2023)鲁0791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所购买房屋的执行,原告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23)鲁079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该判决未提起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所买的房产本院已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对其房产进行了解除查封。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谭 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