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管昌国、李文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7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昌国,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西春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成,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屯小区7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管昌国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成、济南诚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2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昌国于2023年10月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管昌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管昌国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5元,减半收取717.5元,由上诉人管昌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