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清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81执保5646号 申请人山东清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2837777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清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46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清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山东清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勇 书 记 员 ***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