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5880号之二 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工业园二期105国道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7615499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23970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轶壮,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元,案件申请费1408元,由原告山东天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