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91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600000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