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黔2723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嬴某,女,1981年10月30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2025年8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的中国某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申请执行嬴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4)黔2723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2025年8月25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45794.21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87元。
执行过程中,2025年9月9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嬴某于2025年10月底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拖欠的八个月贷款本息,从2025年11月起根据合同约定按月按时还款,并于2025年11月底之前缴纳案件执行费3587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本案需长期履行,本案可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4)黔2723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