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康远建筑有限公司

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新郑市康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184号
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郭店镇轻工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267252714。
法定代表人:杨尚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洲,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郑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0726988230。
法定代表人:申燕民。
被申请人:郑州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北段东、创业路北华尔街1号楼1单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E2D153。
法定代表人:申艳霞。
被申请人: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新快速路与纬三街交叉口浩创梧桐郡A-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40727838J。
法定代表人:申艳霞。
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郑市**建筑有限公司、郑州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建筑有限公司、郑州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2980.0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玉芳、黄玉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郑市**建筑有限公司、郑州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32980.03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敬志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