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56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现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大道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39081769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