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86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83226.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