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第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信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82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男,40岁,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57岁,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