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82民初4022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男,40岁,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57岁,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信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