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正阳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儆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阳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西二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怀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红波,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崇华,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信阳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洪镇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阳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崇华、原审第三人信阳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儆醒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东,被上诉人正阳宏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耿红波,原审被告王崇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生,原审第三人信阳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756元,向河南正福混凝土有限公司退回。
审判长  刘瑞霞
审判员  李屹东
审判员  赵 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