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802号
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河街乡柿张村。
法定代表人:郝帅兵,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榆柳街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鹏***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聚贤街020号(新元街道办事处西院四楼)。
代表人:赵晓军。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工程有限公司、**鹏***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鹏***工程有限公司、**鹏***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337,8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请求保全数额为限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工程有限公司、**鹏***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337,8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何丽军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