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353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榆柳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东,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陶向军,任公司总经理。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392元,由原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孔园园
书记员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