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802号之二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河街乡柿张村。
法定代表人:郝帅兵,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榆柳街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鹏***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建安区聚贤街020号(新元街道办事处西院四楼)。
负责人:赵晓军。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鹏***工程有限公司、**鹏***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04元,减半收取计20,7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752元,由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何丽军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