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80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河街乡柿张村。
法定代表人:郝帅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榆柳街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聚贤街020号(新元街道办事处西院四楼)。
代表人:赵晓军。
原告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豫100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银行存款4,337,880.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许昌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豫1002民初1802号民事裁定书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 伟
人民陪审员 何丽军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源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