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岩宁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P5EBW2T。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柴北村新河路七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邱春梦,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尚集镇忽庄。
被执行人:王化光,男,1970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991782711。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社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6539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化光、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化光、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化光、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340万元。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王化光、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允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