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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3152号
原告: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将官池镇祖师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宁,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聚贤街**(新元街道办事处西院**)。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
原告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建安区分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许昌市大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爱巧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