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109号
申请人:淄博岩宁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柴北村新河路七公里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P5EBW2T。
法定代表人:邱春梦,经理。
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榆柳街社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9917827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现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申请人:王化光,男,汉族,现住河南省长葛市。
申请人淄博岩宁石化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王化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王化光名下的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王化光名下的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