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鹏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1807-1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榆柳街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东、彭亚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新许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连 芳
审判员 董爱巧
审判员 姚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