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豫04**民初2008号
原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
法定代表人李新旭,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67633366(1-15)
法定代表人李方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马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自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5元,减半收取23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