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1民初6404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10月2日,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塔东村。
被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川张村4组。
原告***被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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