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81民初6404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10月2日,汉族,住许昌县邓庄乡塔东村。
被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川张村4组。
原告***被告许昌市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