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卫东,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升,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恒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3699973534N。
法定代表人:李凤香,总经理。
上诉人程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远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程卫东自愿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程卫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卫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3元,减半收取6156.5元,由上诉人程卫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泰东
审判员  李 勇
审判员  崔伟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征
书记员张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