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3民初2950号
原告许昌县瑞通水泥制管厂。
住所地许昌县小召乡斜店村。
投资人杨银川,男,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厂工作人员,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昌万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高速路口东。
法定代表人渠拥军,男,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许昌县瑞通水泥制管厂诉被告许昌万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昌县瑞通水泥制管厂于2018年11月2日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昌万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县瑞通水泥制管厂撤回对被告许昌万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县瑞通水泥制管厂自行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高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