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财保193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莲城大道高速路口东。 负责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魏都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22日生,住**市魏都区。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KF××**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豫KF××**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